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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冒充他人交友……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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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,让网友无法分辨对方身份的真实性,冒用他人身份,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,也严重扰乱网络秩序,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。

案例回顾:

临清市民王某某为泄私愤,冒充他人注册社交账号,恶意将他人的手机号码、个人信息发布在社交平台,致使多人拨打该电话、添加微信,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六)之规定,临清市公安局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
第四十二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。
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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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:138-0892-6611
厂址: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家具工业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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